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期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备案,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风险管理公司。
第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风险管理公司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向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经营数据等,从合规性、竞争力、专业性、稳定性等维度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1。
第四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
(一)持续、动态积累风险管理公司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
(二)引导风险管理公司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风险管理公司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服务专业性和行业竞争力。
(四)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风险管理公司会员的信用记录。
(五)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力量,本着依法合规、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报告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告每年更新一次,将分别以表格、雷达图等形式展示(见附件2)。
风险管理公司会员可在协会自律服务系统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下载本会员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会员应当在当期信用信息报告发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结果予以复核。对本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将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信用信息报告不构成对风险管理公司会员持续合规经营、专业能力等情况的认可或保证。
风险管理公司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信用信息报告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提供报告的,须确保报告内容完整,不得对内容进行节选删减等。
第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备案材料、经营数据等信息。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将依据规定对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