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发布,2019年10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评警示的实施程序,强化会员及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从业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以及违背商业道德、破坏行业声誉或共同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给予批评警示:
(一)行为未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自查发现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积极配合协会采取相关风险处置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且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进行批评警示的,由协会依照本规则处理。
第三条 会员、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免予批评警示: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且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批评警示包括书面警示、约见谈话两种措施。
书面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提示会员或从业人员,要求其关注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定期报告、责令会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批评警示措施;
约见谈话是指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谈话,要求其对违规行为作出说明并停止、纠正违规行为,督促其整改,责令会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批评警示措施。
第五条 协会对通过自律检查、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在充分听取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解释说明后,认为会员或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由会长办公会作出书面警示或约见谈话的决定。
第六条 予以书面警示的,由协会向违规会员或从业人员发出《警示函》。《警示函》应当包括警示理由、依据及要求会员或从业人员整改、定期报告、责令会员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约见谈话的,由协会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谈话人及其所在机构送达《约见谈话通知书》。《约见谈话通知书》应当包括谈话理由、依据、接受谈话的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八条 被谈话人为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协会指定的其他人员。被谈话人确有合理原因不能接受谈话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批准。
第九条 约见谈话的,协会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执行协会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约见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被谈话人身份,并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要求及纪律;
(二)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相关违规问题;
(三)被谈话人就相关违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四)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约见谈话由专人负责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后,与违规问题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加谈话的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或从业人员拒不参加约见谈话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协会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对其作出训诫的纪律惩戒,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同一会员或从业人员一年内被采取批评警示措施累计三次及以上的,由协会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对该会员或从业人员作出训诫的纪律惩戒。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非从业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一年”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规则2012年6月27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31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