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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时间:2018.09.20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采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分析测算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下期货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的变化情况,评估期货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决策机制、流程和方法、报告程序、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在内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体系。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组织体系,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压力测试工作,为开展压力测试提供便利。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压力测试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数据质量及数量模型是否可靠有效、测试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应用和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等。 

第二章 压力测试基本要求

第七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以定量分析为主,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数量模型,以确定和检验压力测试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订,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此外,为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期货公司可运用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的定性方法作为补充。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审慎合理地选择压力测试的风险因子、数量模型、情景假设,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制定与风险偏好、业务规模、风险复杂程度和净资本要求相适应的压力测试方案,或根据监管机构特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案。 

第十条   压力测试方案应包括测试目标、情景设定、风险因子、测试对象、测试方法、测试区间、报告路线等内容。期货公司应在测试方案的框架下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紧密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流程和方法,压力测试结果应能够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并可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三章 压力测试方法和流程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应遵循以下流程:选择对象、制定方案;确定方法、设置情景;确定风险因子、收集数据;实施测试、分析结果;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等。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综合压力测试是指期货公司对其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和财务指标进行测算,进而对期货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的过程;专项压力测试是期货公司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针对某一预期重大事项或某一突发风险事件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敏感性分析是指单个重要风险因子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子在假设变动情况时对期货公司风险暴露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多个风险因子同时发生变化时对期货公司风险暴露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可采取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压力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情景假设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程度。假设的风险因素一般包括:期货市场往不利方向变动、股票市场或利率波动、债券违约、期货成交金额下降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 

(一)可能严重影响净资本、流动性或其他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形: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性支出、负债集中到期或大额赎回、利润分配、分类监管评级负向调整等。 

(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确定自有资金投资规模限额、确定经营计划和业务规模等。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资产管理或自有资金投资大幅亏损、经纪业务风险客户骤增或大面积穿仓、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流动性急剧降低等。 

(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佣金率大幅下滑,交易量极度萎缩,突发极端行情等重大风险事件,或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压力情景。 

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对上述情形中的“重大”的标准进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实施压力测试后应当形成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监管指标、财务指标等测试结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期货公司也可进一步运用反向压力测试方法对导致测试结果超限、预警或重大不利变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章 压力测试的报告与应用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就压力测试情况形成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压力测试方案、测试结论、风险问题、相关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430日前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送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此外,期货公司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按要求报送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并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导致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业务或补充资本等有效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指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将依据自律规则规定采取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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