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12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进一步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转型和期货行业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与地方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共同建立全国期货行业自律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基本要求。立足于全国和地方双层治理架构,互补优势,整合资源,共享成果,着力建设涵盖全国和地方行业自律组织的互通、互动、全面的业务协作新机制,不断拓展在自律、服务和传导方面协作的宽度与深度,加快形成统一高效、职责清晰的期货行业自律协调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独立、平等、协商、自愿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中期协和地方协会在引领行业创新、探索新型业态、规范服务标准、搭建公共平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期协牵头建立全国期货行业自律协作机制,积极为地方协会开展自律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地方协会纳入全国期货行业自律协调体系。地方协会在接受中期协委托开展自律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中,应遵守中期协的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自律协作
(三)加强自律管理协作。加强在制定、完善会员自律管理规则,督促会员执行自律规则,建立完善会员诚信记录,以及相关业务检查和惩戒方面的协作。中期协在制订自律规则的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地方协会的意见,指导地方协会规范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地方协会制订的自律规则不应与中期协自律规则相抵触、相违背。建立健全自律监察协作体系,地方协会参与、配合中期协组织开展的各项联合执业检查工作,接受中期协的委托或授权对会员进行专项自律检查。
(四)支持会员创新发展。加强会员创新支持方面的合作,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支持会员推出创新业务和产品,引导会员为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中期协为地方协会推进本地区会员创新活动提供支持,地方协会参与中期协推进行业创新的有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会员创新发展状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中期协加强与地方协会合作,充分发挥地方协会的优势与特长,支持地方协会提升培训能力和水平,支持地方协会开展期货从业人员培训、后备人才培养,加快创新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的培养,努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中期协支持地方协会与高校开展合作,共同推进专业人才、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并在培训课程设计、师资资源推荐等方面给予地方协会支持。
(六)强化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在中期协建立的统一规范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建立完善期货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中期协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共享期货从业人员信息。
(七)做好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落实中期协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监督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与保护工作。加强中期协以及各地区之间的投资者教育、服务与保护工作的协作。合作开展实体企业风险管理培训和中小投资者风险教育,督促会员落实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中期协与地方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依托地方协会开展具体调解工作。中期协支持地方协会开展诉调对接和仲调对接实践;鼓励地方协会在建立调解队伍时优先聘用中期协聘用的期货纠纷调解人员;为双方协作开展的纠纷调解工作提供相应支持;为经地方协会推荐、中期协聘用的期货纠纷调解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九)落实推进参与“打非”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协调处理本地区会员和投资者举报的非法期货活动信息,及时发布经查实的非法期货活动风险警示及处罚信息,及时公布并更新中期协发布的“打非”黑名单;配合中期协建立非法期货活动信息联动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做好本地区的“打非”宣传和检查工作。
(十)加强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推动本地区会员自觉参与诚信创建工作,践行社会责任,倡导会员持续、深入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开展诚信建设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诚信信息的共享。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宣传工作。
三、机制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由中期协牵头建立由地方协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地方协会自愿加入联席会,定期选举联席会轮值主席。联席会日常联络协调工作由中期协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及时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地方协会的动态、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在合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二)加强信息共享。中期协与地方协会共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和工作动态的共享,提高信息传导和信息使用的时效性,增强自律管理和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交流培训。中期协牵头组织举办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开展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地方协会积极总结本地区会员自律服务工作开展的经验和特色,积极参与中期协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