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洗钱手法
1.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2.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
案例二 毒品洗钱案
●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 洗钱手法
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某在网络上认识贩毒人员李某,并多次在其手中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李某某在明知李某为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应李某要求,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李某用于毒品贩卖收付款使用,以协助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
案例三 受贿洗钱案
●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9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受贿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150万元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洗钱手法
1.利用银行账户、现金交易割裂资金链条。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也依然帮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2.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陈某应胡某某安排,先后将其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贿赂款转给多人,以掩饰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案例四 涉黑洗钱案
●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3700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
● 洗钱手法
1.利用公司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江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明知熊某某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仍应其要求,利用自己公司的账户帮助熊某某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另外,熊某某特意安排朋友陈某某和洪某某合伙成立了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由熊某某本人实际控制,并由该公司账户先后接收犯罪所得款,共计3200万元。
2.签订虚假合同,掩饰犯罪所得。曾某在得知熊某某被立案侦查后,曾某以江西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南昌某某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用于掩饰帮助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的事实。此外,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以掩饰3200万元巨额资金转款的非法性。
3.将犯罪所得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曾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使用江西某某公司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某将上述3700万元巨额犯罪所得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划转,以此来模糊资金往来关系,规避监管,逃避打击。
案例五 贷款诈骗洗钱案
● 案件审判结果
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贷款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713.18万元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
● 洗钱手法
利用公司对公账户转移犯罪所得。邱某某弟弟邱某将已经贷款作抵押的房产证,再次以江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重复抵押担保,骗取某银行贷款。邱某为了骗取这笔贷款,打电话请其哥哥邱某某提供由邱某某单独出资注册成立的九江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帮助其将此笔贷款转进转出。邱某某明知其弟邱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某银行贷款735万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利用自己的公司账户帮助其弟邱某多次转入转出骗贷资金713.18万元,致使该笔贷款全部损失。
案例六 占某某金融诈骗洗钱案
●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5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金融诈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占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
● 洗钱手法
以刷POS机方式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占某某无正当理由,协助杨某、刘某二人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其超市的POS机刷卡提现,每笔收取手续费2000元,并将部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杨某、刘某指定的账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占某某用其本人绑定POS机某银行账户共向杨某、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23.1万元,占某某收取手续费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