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该文件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
《235号文》中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都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其判定标准事实上恰于此前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 年第 14 号)》中的第十三条一致,因此,能否更好地建立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将会对《235号文》的生命力起到意义非凡的支撑作用。
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角度来说,某些复杂架构的法人实体往往能够带来大量资金或资产,这就使得客户准入和合规流程处于了并列位置 —— 一方面需要一个高效快速的开户流程,另一方面银行则亦有义务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权信息。因此,除了依靠国家有关受益所有权信息的登记机制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确保其资源充足,以处理这些数据,进而形成对客户/受益所有者及其所有权关系、股权架构和控制权状况的整体判断。
这将需要获取、处理、保存和交换大量数据和文档,以帮助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确保合规流程和决策的质量。此时,客户生命周期管理与集中数据存储系统之间的和谐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因为,只有确保数据收集过程尽可能高效,才有望不致对客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除了通过集中登记系统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外,金融机构还应能够利用自己现有的数据存储系统来掌握信息并进行分析。为了尽可能高效地实现这一点,金融机构应该设法建立一个集中存储客户和交易对手数据的信息系统,以便在多个业务部门和司法辖区内访问和灵活使用这些数据文档和资料,且可以兼容于多个监管框架。
一言以蔽之,即金融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基础,建立相关制度,并基于风险为本的准则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其最终目的在于识别并核实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真实意图并了解客户的初始状态。而这才是《235号文》的初衷之所在。
《235号文》还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同时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沃尔夫斯堡集团关于代理行业务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带来行业务的身份识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