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定,第一年过渡期于2022年12月23日届满。自第二年过渡期起,公司应当保证持续满足风险控制指标的监管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监管标准。风险管理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0%(详见附表)。
二、报告时间。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报告路径。公司应通过“自律服务系统--风险管理公司备案--风控指标报告上报”模块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提示。
附表: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各阶段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