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货公司会员:
协会9月10日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以来,有关机构居间人的投诉明显增多,投诉行为主要集中于居间人诱导投资者开户、居间人“带单、喊单”导致投资者亏损等。因在居间人管理上存在漏洞、未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等问题,目前已有期货公司及其高管、分支机构相继被采取各类行政监管措施。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居间人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一、对于《办法》发布前,因存在《办法》禁止性行为而引起投资者投诉并且与期货公司居间合同期满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积极协助、引导投资者采取司法、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其与居间人间的纠纷。
二、因存在《办法》禁止性行为而引起投资者投诉并且与期货公司存续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居间人积极处理投资者投诉,化解纠纷,并做好记录。
三、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能够确定居间人及相关人员身份的信息,并提示投资者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居间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投资者与居间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居间人提供的承诺、网络聊天记录等。
四、过渡期结束前,对于机构居间人(含经办人员)及尚未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自然人居间人,拒不配合妥善解决投诉纠纷的,协会将其纳入关注名单,为期货公司选择居间合作对象提供参考。相关人员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时,协会将采取提示或限制措施。
对于虽已完成系统登记但拒不配合妥善解决投诉纠纷的自然人居间人,协会将依照《办法》规定将其纳入提示名单、失信名单。
五、期货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对于不切实履行居间人管理责任,违反过渡期安排的期货公司,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公司采取限制其合作居间人登记、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