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
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明确了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中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马某益受贿、洗钱案
马某益,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游犯罪:2002年至2019年,马某益之兄马某军(已判决)在担任某地国有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副经理、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与该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
洗钱罪:2015年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贿赂的8万美元现金后,马某益直接接收了马某军交予的8万元美元现金,后分16次将上述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并用于投资理财产品。马某益除为马某军洗钱外,还与马某军共同受贿。
判决结果:2020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