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防治结合筑起防范诈骗“防火墙”
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加强司法办案、依法打击犯罪,开展能动履职、协同推进网络治理的相关成效。检察机关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
这1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邱某儒等31人诈骗案,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罗某杰诈骗案,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唐某琪、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周某平、施某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从案件类型看,有五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另外五件则是与之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10件典型案例较为全面反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深入揭示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据了解,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特点表现为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在这批典型案例中,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的犯罪分子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是一种新型的“游戏托”诈骗方式;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的犯罪分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700余名被害人1.2亿余元;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电信部门代理商和劳务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采集务工人员身份证、人脸识别信息激活手机卡,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工作,将行业“内鬼”和职业团伙作为重点从严惩治。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从每个人做起,希望大家切莫贪图眼前蝇头小利,切莫追随不良网络文化,切莫轻信“前沿概念技术”,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筑起防范诈骗的“防火墙”。
案例七、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行业“内鬼”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激活手机“白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手机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旨】
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特别是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危害尤为严重。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注重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浙江杭州某科技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郑某,系浙江诸暨某通信营业网点代理商;
被告人马某辉,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时某华,系江苏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
被告人耿某军,系江苏某劳务公司员工;
被告人赵某,系上海某劳务公司员工。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郑某合谋在杭州市、湖州市、诸暨市等地非法从事手机卡“养卡”活动。即先由郑某利用担任手机卡代理商的便利,申领未实名验证的手机卡(又称“白卡”);再以每张卡人民币35元至40元的价格交由职业开卡人马某辉;马某辉通过在江苏省的劳务公司员工时某华、耿某军等人,以办理“健康码”、核实健康信息等为由,非法采集劳务公司务工人员身份证信息及人脸识别信息,对“白卡”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为规避通信公司对外省开卡的限制,时某华、耿某军利用郑某工号和密码登录内部业务软件,将手机卡开卡位置修改为浙江省。此外,马某辉还单独从赵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0余条用于激活“白卡”。
经查,上述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共计3500余张。其中,被告人徐某、郑某、马某辉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7705元,被告人时某华、耿某军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9700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220元。上述办理的手机卡中,有55张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68起诈骗案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现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10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现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2021年2月4日,公安机关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2021年11月30日、12月1日,检察机关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徐某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徐某等6人连带赔偿人民币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通信公司网点人员“养卡”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有关通信公司座谈,建议加强开卡和用卡环节内部监管,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产链条。针对不法分子通过“地推”[ “地推”是指通过实地宣传进行市场营销推广人员的简称。]获取大学生、老年人、务工人员等群体个人信息的情况,检察人员在辖区大学城、社区、园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民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典型意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当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行为。有的犯罪分子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作为实施诈骗的基础工具;有的利用这些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检察机关要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的重点任务,既要通过查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溯前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又要通过查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深挖关联的诈骗等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特别是对于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要坚持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加大罚金刑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二)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这一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形成办案双向合力,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