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记者从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禁毒办获悉,该局成功破获的宁夏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近日宣判,打响了宁夏禁毒“清源断流”行动“打财断血”第一枪。
2021年9月,永宁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毒前科人员赵某多次在银川市等地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围绕这一线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分昼夜对赵某等人展开缜密调查,最终一个隐匿于当地以贩毒牟利的“零包”贩毒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在办案民警对赵某多日的跟踪、蹲守下,最终在银川市一餐厅门口,将正在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共计1.87克。
经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突击审讯,赵某供述了其以牟利为目的,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进行贩卖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在银川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在案件侦办中,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贩毒的非法所得,使用其母亲刘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将一部分毒资用于支付归还债务的洗钱犯罪事实。根据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针对这一情况,永宁县公安机关立即向宁夏公安厅、银川市公安局汇报,经与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宁夏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对案情进行联合会商,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应追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犯罪案件。
在上级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永宁县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对李某“自洗钱”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调取、固定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3月29日,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