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所得,会通过“隐蔽”手段妄图“洗白”。1月11日,在安徽省检察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举办的反洗钱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21年反洗钱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范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无业。系廉某某(另案处理)儿子。
(一)上游犯罪
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廉某某以高息为诱饵,虚构投资酒行、银行过桥、投资养老院等生意,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骗取资金。后廉某某仅将骗取的资金小部分用于投资烟酒经营,大部分用于归还先前借款、支付高额利息或个人消费,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1.1亿余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廉某某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廉某某不服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洗钱犯罪
2014年以来,廉某某虚构投资生意,以高息利诱骗取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资金,其中部分集资诈骗款存入到其子范某尾号为6137的建设银行卡内。该银行卡为被告人范某于2017年办理。2018年6月初,廉某某资金链断裂,被害人围堵讨要集资款。因担心卡内资金被追讨,2018年6月10日至27日,范某将尾号为6137的建设银行卡内资金在银行卡、支付宝、基金等账户之间多次进行转账、提现,合计19.98万元。
2021年2月4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范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二、诉讼过程
廉某某集资诈骗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集资款进入廉某某之子范某的银行卡,遂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对范某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及特殊时段内的资金流水等进行初查。由于对范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卡内资金的来源、性质存在疑问,公安机关迟迟没有立案。2019年1月10日,太和县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2019年4月23日,太和县公安局对范某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范某提请批准逮捕。由于侦查重点出现偏差,关键证据取证不到位,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为确保侦查方向正确、证据收集全面,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紧扣短缺证据,深入开展引导侦查工作。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客观证据收集为主,客观印证主观”的侦查思路,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其父母、妻子银行卡、支付宝、基金等账户案发前后的资金流水情况,针对范某的辩解进行了大量的排查工作。期间,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会同太和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和支行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案件会商,共同梳理涉案集资款的去向,确定了洗钱数额。
范某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范某主观上不明知其母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卡内存款部分系合法资金。检察机关紧扣其母资金链断裂并潜逃、范某试探性小额转款、反复转款等行为时间节点,综合范某对被害人围堵讨要集资诈骗款的认知,案发前与其家庭合法收入状况极不相符的长期巨额消费等客观事实,认定范某主观明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为集资诈骗款。针对部分款项系合法收入的辩解,太和县检察院主动联系人民银行,全面调取其家庭成员的账户信息,对其合法收入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了一一查证,最终排除了涉案银行卡内存有合法收入的可能。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其辩护律师转变了认罪态度和辩护策略,积极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将被告人积极配合追缴赃款作为依法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2020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范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19.98万元。202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范某在两名辩护律师的陪同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2月4日,太和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1.检察监督持续发力,案件办理善始善终。对于洗钱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从线索的发现到成功起诉的审前流程监督,确保监督成效。检察机关通过同步审查发现移交线索后,要及时跟踪,保障线索的成案率。对于公安机关怠于侦查、立而不侦等,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力度不足,关键证据取证不到位等情况,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围绕洗钱罪构成要件,提出侦查思路,固定关键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全面客观。
2. 注重客观印证主观,综合认定主观明知。主观明知是认定洗钱犯罪的关键,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的情况下,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强化客观印证主观的证明思路。对于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洗钱犯罪,可以综合以下客观证据推定被告人对接受款项来源有概括性认知:一是综合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消费记录、被告人近年消费习惯等证明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推定接受财物系犯罪所得;二是结合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特殊关系,接触、接受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集资诈骗案发后被害人围堵家门、讨要欠款等客观事实,证明接受财物来源于非法集资所得。
3.有效引导认罪认罚,做好赃款追缴工作。检察机关既要强化打击洗钱犯罪,也要注重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对于非法集资类洗钱犯罪,要结合认罪认罚工作,将被告人退缴赃款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情节,激励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协助追查赃款去向,有效追缴赃款。
【亳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