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此案线索由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经反洗钱主管部门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破获涉案金额高达680亿元的特大地下钱庄案。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黄某等地下钱庄团伙共38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5年不等,共处罚金567.5万元。2013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反洗钱部门开展调查时发现,北京某商贸公司等单位账户、张某等个人账户交易金额巨大、交易对手众多、资金互转频繁,交易模式具有结算型地下钱庄特点,交易主体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08年6月,反洗钱部门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移交了上述案件线索。在侦办过程中,反洗钱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共开展反洗钱调查19次,范围从2008年最初的3家金融机构扩展至11家金融机构,最终掌握了较完善的可疑交易资金链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材料。
2011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对此地下钱庄进行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冻结账户267个,冻结资金2700余万元。侦查发现,以黄某、张某某、张某等人为首的团伙,长期盘踞在北京邮币卡市场,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了34家通信、商贸类公司,开立了54个企业网上银行结算账户和213个自然人结算账户。他们以这些公司的正常业务为掩护,借助外汇黄牛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结识有套现需求的客户。套现客户根据其现金需求量将款项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公司账户,或将支票交给团伙联系人。
其后,具体运作模式有三种:一是用控制的公司账户接收套现单位汇入的资金并扣除手续费后,将公司销售收入未入账的现金直接给付客户;二是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操作,最终汇入钱庄控制的个人账户提取现金给付客户;三是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操作,先转入钱庄控制的个人账户,再转入套现单位指定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提取现金。该团伙借此协助近千家企事业单位进行非法套现活动,涉案金额高达680亿元,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案例评析
(1)案件资金交易特征
一是团伙所涉及的个人账户开户信息异常。犯罪团伙成员多为个体经营者、银行工作人员和无业人员,成员账户开立时有相同的特征或信息,如开户代办人、出生地、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相同等。
二是单位账户资金运转模式与实际经营特征不符。由于电话卡、邮票、纪念币等有价值的商品价格波动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经营该类产品的商户往往根据价格波动频繁买入卖出,为确保交易成功和资金周转,买卖行为多采用现金交易形式,但这些公司的资金入账方式主要为存入支票或同城、异地汇款,极少有现金存入;单位账户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且资金来源方不特定。
三是个人账户频繁发生大额交易,资金快进快出。相关联的个人账户频繁发生大额现金和转账交易。转账交易方式主要采取网上银行交易。大额资金交易前,有试探性的小额转账,资金在账户停留时间很短,账户实时余额最小化。
四是单位账户资金利用“公转私”提现。单位账户频繁发生“公转私”交易,追踪资金去向时发现,绝大部分通过个人账户提现。五是单位账户交替使用,疑似刻意躲避监管。涉案账户交替使用,账户资金交易密集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2)案件启示
①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案中上千万元资金在几分钟内就完成快速转移,暴露出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控的一些缺陷:一是网上银行准入较宽松,仅凭客户身份证签订协议即可;二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尽职调查、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工作不到位;三是未对网上银行可疑交易进行有效监测。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网上银行日益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
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本案中有5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因参与非法套现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警方介绍,这些人大部分为客户经理,迫于吸收存款的压力,协助地下钱庄及客户进行非法套现。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