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30”离岸公司特大地下钱庄案
★介绍
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7·30”全国首例离岸公司特大地下钱庄案成功宣判。钱庄核心人员姚某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某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9个月至11个月不等。该案是由反洗钱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调查后,主动移送给公安部门并协助破获的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以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审结判处。
★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2年,反洗钱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姚某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经过认真分析调查,发现姚某某等人在2011~ 2012年,频繁向美国、中国香港、越南等地的公司或个人办理美元现钞汇款,单笔金额多为2万美元,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涉嫌经营地下钱庄。2013年1月,反洗钱主管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2)案件侦办情况
经调查,以姚某某等人为首的10余个家族团伙,长期盘踞在北京雅宝路地区。他们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在北京、中国香港等地开立大量个人账户,同时在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并在5家有权经营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离岸账户(OSA账户),且所有账户均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形成了跨境资金转移网络。他们结识有跨境资金汇兑需求的客户,收集吸纳境内企业境外美元收款以及北京雅宝路地区美元存量现钞,通过团伙控制的上述境内外银行账户,协助客户将境内大量资金汇兑转移至境外。2012年年初至2014年9月,团伙交易金额已近1400亿元人民币。另外,上述团伙还与广东、甘肃、广西、云南等地的多个地下钱庄团伙相互勾结,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韩国等国的外籍人员资金往来密切。
★案例评析
(1)犯罪嫌疑人特征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呈现夫妻、父子、兄弟等家族团伙经营的特征,彼此信任度较高,经常结伴去银行办理开户、存取外币现钞或跨境汇款等业务,并经常互为代办人员,账户资金往来密切。
(2)资金交易模式
当前,国内居民移民、境外投资等外汇需求旺盛,为向境外转移资金为目的的地下钱庄提供了生存条件。相比以往其他对敲式汇兑型地下钱庄,该钱庄在运作上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①利用境内离岸账户替代境外银行账户,作为地下钱庄吸收、转移境外资金的新工具。该地下钱庄团伙与境内有外汇收入的商贸企业联系,要求商贸企业将境外美元收入划入团伙控制的境内离岸账户,并给予其高于银行同期结汇牌价1‰~2‰的汇兑溢价。当境内客户需要向境外转移资金时,地下钱庄团伙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操作迅速将离岸账户资金汇至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地下钱庄团伙之所以选择境内离岸账户替代传统境外银行账户作为吸收和转移境外资金的工具,是因为境内离岸账户相比境外银行账户,不但开户方便、资金容易控制、资金安全性更高,而且资金流动同样不受外汇管制。
②将境内资金真实跨境汇出,而非境内外资金对冲平衡。为帮助客户将更多境内资金转移境外,除利用离岸账户转移资金,该地下钱庄还充分利用北京雅宝路地区美元现钞存量较大的特点,将境内客户大量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现钞,再通过反复存取美元骗取大额美元汇款所需的银行外币现钞取款凭单,凭借取款凭单将大量美元现钞存入团伙控制的境内个人账户并汇出至境外。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