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胜等金融诈骗洗钱案
★介绍
该案由受害人林某报案触发,林某称其某银行借记卡所有资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分4笔转出。2012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胜、唐某因协助他人对克隆的银行卡进行套现,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处洗钱罪。该案件成为江门辖区首例洗钱罪判例,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基本案情
(1) 发案情况
2011年5月31日,在受害人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在某银行借记卡中的资金被分4笔转出,合计人民币99.8万元。2011年6月1日,林某向江门市公安局报案。
(2)反洗钱调查情况
2011年6月1日,江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反洗钱主管部门就此案件进行情报磋商。了解基本情况后,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查,追踪资金去向。通过调取受害人林某被盗账户 2011年5月31日的交易流水发现,该账户于2011年5月31日22时42分,通过转账电话机分4笔转出至某银行珠海市分行梁某明的个人账户,合计人民币99.8万元。随后调取梁某明个人账户交易流水,发现上述资金已于 5月31日晚上通过网上银行转到某银行珠海市分行胡某珠的个人账户中。同时,通过反洗钱调查,掌握了梁某明申请的转账电话机的使用地址等基本信息。
(3)侦查情况
江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2011年6月1日中午冻结了胡某珠的个人账户,及时追回被害人林某的资金,并于当天晚上在珠海拱北区关闸北街6号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珠。胡某珠交代自己的个人账户是老乡赖某华让其开立的,每次使用银行卡交易从中收取30元好处费,胡某珠个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某春 ( 珠海一家地下钱庄的经营者 )。6月2日,办案人员在珠海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明。梁某明交代该99.8万元人民币是朋友吴某胜叫其帮忙,利用网上银行业务转账至胡某珠账户的。
2011年7月,办案人员在电白区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胜,并根据吴某胜的口供在珠海市抓获嫌疑人唐某。经审讯,唐某交代:2011年5月,一名叫“阿密”的男子通过电话联系到唐某,称其朋友需要刷卡套现1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将套现资金兑换为港元。唐某同意帮其操作,并联系到从事工商代理业务的吴某胜进行交易。双方经商量,“阿密”同意按套现金额给吴某胜30%的提成作为报酬,唐某从中收取4%~5%的提成。随后,吴某胜联系地下钱庄经营者林某春兑换港元。吴某胜先借用梁某明的转账电话机进行转账,将受害人林某的99.8万元转入梁某明的某银行账号上,梁某明接着通过网上银行将该笔款项转入林某春提供的户名为胡某珠的账户中,随后林某春按照1∶0.83 的汇率将上述人民币兑换港元118万元给吴某胜,吴某胜从中获利港元32万元,唐某从中获利港元6万元,从而完成整个资金流转过程。
(4)审理情况
2012年4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检控被告人吴某胜、唐某,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胜、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吴某胜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案例评析
克隆银行卡的犯罪分子在成功复制受害人信用卡并获取密码后,通过ATM取现、ATM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都有交易限额,因此犯罪分子一般通过刷卡消费方式进行套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通过刷卡商户进行调查突破,能够进一步发现克隆卡犯罪分子的线索,推动案件调查工作。此外,如果商户明知持卡人信用卡存在问题仍协助其消费或转移资金,则应该追究其洗钱犯罪的责任。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