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系夫妻。2010年6月,齐某某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有巨额外债的真相,提供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向泰通公司借款。7月28日,二被告人以某某经贸公司的名义与泰通公司签订了标的额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泰通公司将300万元汇入被告人李某某的账户。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支付运费、货款为名骗取高某等8人资金,共计790.4万元,其中,李某某参与骗取37万元,二被告人在偿还部分债务后携余款潜逃至新疆。
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
一是犯罪分子隐瞒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有外债的真相,以虚假公司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二是逃往异地,利用假身份证件,以某某经贸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是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支付运费、货款为名向受害人骗取资金。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