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贷款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07年,河南灵宝人张某A为主要出资人在河南灵宝市开办置业公司,主营房地产投资业务。2011年以后,为筹集资金,张某A与其兄弟张某B用黄金掺钨制作合质金的技术制作掺钨假黄金,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借款人在陕西潼关等地14家金融机构办理巨额黄金质押贷款。2016年5月14日,某贷款金融机构因一笔贷款多次催要未还,遂处置质押黄金,发现黄金掺假,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经侦查,该公司在办理黄金质押贷款过程中,通过虚构借款人员和黄金现货部员工之间的黄金交易,以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的形式,将骗取的贷款资金支付到公司内部多个个人银行卡上,张某B为实际控制人。张某B通过公司员工王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个人银行卡,多次安排协助转移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信托理财、公司股权投资、向境外转移资金等,单边累计金额达到约12.6亿元。2017年,公安部门对张某A、张某B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立案并发布红色通缉令,检察机关先后对转移资金的公司员工王某等4人以洗钱罪起诉。经法院判决,王某等4人判处如下: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于案件暴露出的金融机构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导致贷款诈骗风险的问题,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于2017年对1家经办银行行政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2万元;2019年对9家经办银行行政处罚共计500万元,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共计50万元。
★案例评析
上述4名公司财务等工作人员,明知资金系贷款诈骗所得,还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公司转移非法收入、购买其他资产、提取现金等。该案件注重发现并严肃追究了帮助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以洗钱罪起诉嫌疑人,严惩出租、出借银行卡及账户行为,打击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洗钱的行为,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相关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合理,工作人员对客户未做尽职调查,为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办理贷款开立账户,甚至有关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是受别人操纵贷款,还继续为其办理开户和贷款业务,明显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