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李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杭州B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杭州A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聘请雷某、李某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2017年2月,雷某、李某在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非法集资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为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配合B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以同柜存取(为避免银行卡之间转账留下痕迹,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银行同一柜台办理取现、存款业务)及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经统计,雷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232.7765万元,李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281.2609万元,前述犯罪所得被用于购房、购汇或转移给吴某等人。雷某、李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9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雷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案例评析
杭州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公安部门关于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的案件通报,基于经办银行或其员工在本案中存在协助或参与洗钱嫌疑,遂对其启动了行政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最终认定经办银行虽然没有洗钱的主观故意,但其在为雷某和李某开立账户以及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过程中,的确存在反洗钱履责瑕疵,并最终致使洗钱后果发生。基于调查阶段锁定的违规证据,反洗钱主管部门启动了执法检查程序对经办银行做出违规事实认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处罚款4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刑事与行政双罚,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双重目标。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