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2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对黄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反洗钱主管部门在协查过程中发现,池某等人涉嫌为黄某非法吸收的资金洗钱。同年 11月9日,池某被抓获。2015年9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池某犯洗钱罪。
★基本案情
(1)反洗钱调查情况
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查证期间,反洗钱主管部门共协助开展反洗钱调查20次,涉及8家银行机构,18个可疑交易主体的数十个账户,基本厘清了上游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持。
(2)侦查情况
2008年,黄某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多家公司。黄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述公司为经营平台,伙同胡某等人,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每投资1万元存款,公司每天支付500~600元,累计向会员支付5.28万元本息等为诱饵,采取现金收款、转账、POS机虚拟消费、网上商城虚拟消费等手段大肆向社会公众吸纳存款。至案发,全国各地受害群众达1万余名,涉案金额达3亿多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池某在明知黄某等人以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名下2个账户供黄某等人进行资金转账、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等操作,以实现对部分违法所得的清洗。经查证,池某参与洗钱5699万元人民币。2012年11月,池某被福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2014年7月3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池某犯洗钱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1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认定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实际控制有公司化、集团化特点的庞大犯罪组织体系,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该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传统非法集资模式,直接转账返利。在黄某等人的组织下,该集团经营前期采取传统的直接转账返利模式,按月向会员支付高额利息,诱惑社会公众成为其会员。
(2)新型非法集资模式,向客户发行万事通卡积分消费结算套利返现,形成“集团总部→区域代理商→联盟商户→客户”的分级结算模式。集团总部负责结算,逐级下发套现返利资金,区域代理商、联盟商户分级抽成。在此基础上,集团总部、区域代理商、联盟商户继续发展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填补前期资金缺口。用投资外衣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