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0年6月2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基本案情
吴某的丈夫王某(已判决)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担任德宏公司达州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协助管理达州分公司业务工作,直接或参与向48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提成354.62万元,其中部分存入银行卡。被告人吴某明知王某工作性质及所得收入来源于非法吸收存款提成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尾号分别为577、7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供王某转移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号为577 的银行卡转款168万元,向尾号为767的银行卡转款109.5万元。吴某用以上款项购买了遂宁市的商业用房一间,价值176.56万元,其中2015年8月18日用尾号为577的银行卡支付149.25万元;吴某与遂宁市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放款居间服务合同》,向孟某和邓某分别转款20万元。吴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评析
吴某明知是王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该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