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据统计,2007年8月至2012年5月,胡某某以月息2%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向路某某、山东某某置业集团等30多家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252121.78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房产等。至案发时,尚有王某、山东某某置业集团等17人及单位集资款24098.24万元无法归还。
★案例评析
(1)开立典当、经贸等众多空壳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2007年8月起,胡某某以投资为名,高息集资,先后投资商贸、建筑材料、金属等共计6家公司,其办公地点均在同一座大厦,但均无实际经营业务。2011年5月,胡某某筹集资金2500万元注册成立济南宝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胡某某即以作典当业务的名义将2500万元注册资金从公司转出,一部分偿还借款,另一部分借予他人,公司未正常经营。
(2)善于包装,以投资理财为名,许以高额回报。胡某某本人及通过路某某等人,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称其拥有信用大厦的房产,经营典当行、铁矿、房地产等项目,借钱给胡某某可获得月息2%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其又购置了奥迪Q7、陆虎揽胜等豪华汽车,给外界造成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便对外非法集资。
(3)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房某系某银行支行行长,通过同事王某和胡某某相识。2009年4月,借给胡某某100万元,其中有50万元是自有资金,其余50万元为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2009年11月,通过房某从泰安市某银行以金属公司购买钢材名义,贷款700万元,贷款一直未还。同时,房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一些公司和个人以高利贷的形式将钱借给胡某某使用,涉及资金7000余万元。
(4)利用多种方式转移资金,有意规避资金监测特征明显。一是将胡某某集资账户户名、账号告知参与集资人,由参与集资人在银行的各地网点存入现金或者转账交易。二是通过网上银行、ATM、承兑汇票等相结合的手段迅速转移巨额资金。三是使用其公司人员的多个银行账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避免账户集中、频繁交易引起银行柜员关注。
这是一起没有实体经营,完全靠虚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