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3年7月21日,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珊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从事字画生意的王某珊在广州与徐某相识。经多次接触,王某珊得知徐某曾担任武汉市某区区长、武汉市某部门主任,刚于2010年4月辞职经商,徐某在职期间与广州老板吕某荣关系密切。2010年7月,王某珊按照徐某的安排,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以法定代表人“何某湖”和“胡某山”的名义分别注册登记了北京某广告公司和北京某投资公司。王某珊为了帮助徐某进出巨额资金和掩饰资金来源,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并在王某华、林某范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用他们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多次以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帮助徐某转换非法所得。2011年5月,王某珊在自己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按照徐某的安排进行虚假股权转让,虚构北京某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自己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帮助徐某利用该公司进行资产转移、转换。2010年7月至2013年,王某珊受徐某指示,利用北京某投资公司帮助徐某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共计3683万元。
★案例评析
(1)主要洗钱特征为:
用他人名义开设账户。王某珊为了帮助徐某进出巨额资金和掩饰资金来源,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并在王某华、林某范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用他们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帮助徐某转换资金。
(2)洗钱手段繁多。主要有:
一是签订虚假合同。为隐瞒非法资金交易目的,徐某指使王某珊注册登记北京某投资公司。在完成公司所有法律手续,短期运作后,2011年5月,王某珊在自己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按照徐某的安排进行虚假的股权转让,虚列该公司股东及员工,虚构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为自己,帮助徐某实施资产转移。
二是虚构项目投资。2011年5月,以投资某保税区工程项目的名义,徐某安排王某珊办理开设银行验资账户,王某珊便于2011年6月15日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出该验资账户1500万元。2011年9月,徐某以投资项目取消为由,授意王某珊通过北京某投资公司账户收回投资款,从而改变了1500万元受贿资金的性质。
三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房产并实施租赁。2011年3月24日,王某珊在徐某的指使下,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房产5套,支付房款891万元及车位款90万元,利用公司之名实施个人购置房产,并将房屋进行出租,获取收益。
四是以公司名义投资信托理财产品。2011年9月22日,王某珊在明知徐某已被他人举报、逃往国外,且行贿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的情况下,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为期18个月的股权收益理财产品1600万元。
五是以投资实业为名实施借贷。2010年11月12日,徐某为了转移受贿资金,以投资赛车项目为名,指使王某珊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投资公司借款680万元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期限5年,款项由北京某广告公司代为支付。当日吕某荣将受贿款700万元汇至北京某广告公司,王某珊随即通过网上银行从北京某广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680万元。
★案发启示
本案反映出银行机构在代理开立银行卡工作中,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漏洞以及信托行业潜在的洗钱风险。
(1)代理开户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隐患。本案中王某珊为了帮助徐某进出巨额资金和掩饰资金来源,在王某华、林某范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用他们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银行机构未能进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给洗钱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信托业成为洗钱分子利用的可能渠道。在洗钱的离析和融合阶段,信托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隐瞒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将犯罪收益融入正常经济体系。本案中王某珊就是在明知徐某犯罪事实败露的情况下,仍然以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了1600万元的信托理财产品,意图帮助徐某将1600 万元受贿资金通过信托渠道进行清洗。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