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某春贪腐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10月,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揭某珍(已判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在办理机动车临时牌照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收受吴某杰等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予的行贿款119.15万元,其中55万元从支付宝账户转存至工商银行账户并购买股票。2015年10月案发,揭某珍被关禁闭和刑事拘留后,揭某珍的受贿所得由共同居住的其父亲揭某春管理控制。2015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在揭某珍被侦查机关办案羁押期间,揭某春先是在安义县将揭某珍股票账户卖出获得123万元,随后转账至揭某春本人银行卡内,之后特意辗转到乐平市,将转账的资金直接提取现金123万元。2016年2月29日,揭某春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6月6日,揭某春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交纳20万元赃款。在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揭某珍滥用职权、受贿案过程中,揭某春代为退缴了赃款98.2万元。2017年9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终审判决揭某春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评析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揭某春帮助自己女儿揭某珍转移了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应当明知是受贿所得的财物。
(1)主观明知方面,揭某春明知掩饰、隐瞒的款项系揭某珍受贿所得。首先,在揭某珍被侦查机关办案羁押期间,揭某春将揭某珍账户内股票卖出套现123万元这一明显与揭某珍正常收入不相符的资金全部转移并藏匿,由此可推定揭某春明知上述款项系揭某珍违法犯罪所得。其次,结合揭某珍车管所民警公职身份以及刑拘前后揭某春在揭某珍家中居住的事实,揭某春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款项极有可能与揭某珍的受贿行为有关。
(2)客观行为方面,揭某春在揭某珍被关禁闭和刑事拘留期间帮助揭某珍管理资金账户,先是将揭某珍的股票卖出,将相关资金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内,并在外地取现,最终实现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3)侵害客体方面,揭某春采取卖出股票、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等金融交易方式掩饰、隐瞒揭某珍受贿所得赃款,不仅妨害了司法机关办案,也严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