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县交通局原局长晏某彬受贿、其妻傅某芳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晏某彬在担任×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款项2226万余元。被告人傅某芳(被告人晏某彬之妻)明知此款系晏某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其中以趸交的方式购买××人寿公司千里马B款490份,金额49万元。
★洗钱特点及手法
晏某彬受贿,交由傅某芳购买房产、存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保险和股票等洗钱,洗钱手段比较传统。
★案例评析
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突出特点为丈夫受贿、妻子洗钱,此案宣判对我国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