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07年12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一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走私罪和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基本案情
案犯谭某,江苏镇江人,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原系××银行镇江分行××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谭某与其兄谭××(美籍华人)、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通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散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万余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以323个包裹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9.76万元。其间,谭某在直接参与走私医疗器械犯罪的同时,利用在银行工作的有利条件,采用邮政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接收和转移走私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78.62万元。
★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的主要手法和过程
(1)物色走私物品的收件人。谭某通过亲友等关系在镇江、上海等地物色包裹收件人,将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告知谭××。
(2)采购、邮寄走私物品。谭××及其妻子在美国采购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利用小额包裹快递给谭某物色的走私物品收件人。
(3)汇集、转移走私物品。谭某获得包裹邮出的消息后,立即通知收件人将包裹快递到镇江,由他收集转递北京××公司。
(4)销售走私物品,分割走私赃款。陈××收到谭某的包裹后,即对医疗器械进行拼装、销售后根据约定将其中部分走私赃款通过邮政汇兑、银行卡异地转账等方式分散汇给镇江的谭某。
(5)归集、隐匿走私赃款。谭某收到陈××的汇款后,随即从邮政局和银行卡账户上大量提取现金,以为本行吸收存款或代存货款的名义存入借用亲属身份证事先办理的银行卡账户中。
(6)寻找境外汇款信息,确定走私赃款的去向。谭××及其妻子利用在境外行医之便,在境外华人、华侨、留学生人群中收集需要向国内亲友汇款的信息,约定“先汇人民币,后收取美元”,并向谭某发出汇款指令。
(7)利用地下汇款对冲走私赃款。谭某接到谭××的指令后,将款项汇给指定的国内收款人,并告知收款人与境外汇款人核实,同时向谭××反馈走私款转移的信息。
(8)在境外截留美元。国内人民币收款人将收款信息告知境外汇款人,谭××及其妻子按照事先约定向境外汇款人收取美元。事实上,境内外收付款人就在无意间协助谭某等人将走私赃款“转移”到了境外。
★谭某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
(1)明知故犯。谭某在任××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期间,成为该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并在2006年江苏省× 行组织的反洗钱业务知识考试中得96分,在该行江苏辖区并列第一。他研究反洗钱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操作逃避反洗钱监管,从而归集、隐匿、转移走私赃款。
(2)利用工作之便掩饰、隐瞒走私赃款。谭某利用在银行工作之便,先后使用5张银行卡为作案工具,分别用于归集、隐匿、转移走私赃款。
(3)逃避反洗钱监测和现金管理。作案期间,由于邮政汇兑系统的居民个人汇款尚未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谭某就主要通过邮政汇兑途径接收来自陈××的走私赃款。同时,还专门借用亲属之名开设多个银行卡存入现金,并交替使用,尽量避免因频繁交易而被银行发现。此外,由于邮政局的现金支取没有严格的提前预约、登记、报告制度,汇入款项取道邮政汇兑系统支取现金比较方便,借以逃避银行现金管理。
(4)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谭某很少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完成洗钱的全部流程,而是采用跨行开卡、交叉使用、大量提存现金的手段,将完整的洗钱链条切断。同时,为了避免别人的怀疑,他极少使用本名银行卡汇款。此外,在转移走私赃款的洗钱活动中,他一人包办、秘密操作,从不与其他人过多接触。
★案例评析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走私洗钱犯罪判例。当时在全国影响很大,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部门参与督办的走私洗钱典型案例。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