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3年2月4日,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洗钱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胡某(女,1974年生,某商业银行×市××路支行行长)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案是青岛聂某黑社会组织系列犯罪中的一起案件,是“丈夫受贿、妻子洗钱”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时任××市公安局团委书记的陈某 ,利用职务便利,为聂某犯罪团伙提供庇护并谋取利益。聂某为感谢和长期笼络陈某,先后以发工资、报销购车款的名义送给陈某现金80万元及1尊价值4.4273万元的“金观音”。被告人胡某明知其丈夫陈某的80万元人民币现金系受贿所得,仍使用陈××(陈某妹妹)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用于消费。在聂某案发后,胡某明知“金观音”系陈某受贿所得,仍转移至其父亲家中藏匿。
★案例评析
(1)利用现金受贿洗钱。聂某每个月给陈某发“工资”5万元现金,先后10次累计50万元;聂某为陈某个人购买汽车款“报销”,给予其30万元现金。陈某将上述现金交于胡某,胡某将现金存入银行。
(2)利用他人账户洗钱。胡某原为某商业银行×分行××路支行行长,熟悉银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为逃避反洗钱账户和资金监测,使用陈××(陈某妹妹)名义开立账户,将陈某受贿赃款存入该账户用于消费。
(3)利用亲属藏匿赃物。胡某将1尊价值4.4273万元的“金观音”藏匿其父亲家中。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