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5年3月1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某甲犯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定林某甲洗钱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3年12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在“雷霆扫毒专项 行动”中成功摧毁汕尾市博社村特大制贩毒团伙,一举抓获制贩毒嫌疑人182人, 捣毁制毒工厂77个,缴获冰毒2900多千克。林某甲毒品洗钱案随之浮出水面。
(2)反洗钱调查情况
2014年年初,反洗钱主管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对65名涉 案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林某甲部分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先后于2014年3月13日、3月15日、3月19日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其在J银行、Z银行个人账户 中的资金115.81万元,分别转账至魏某乙 ( 林某甲男友 ) 和林某壬 ( 林某甲姐姐 ) 的银行账户,存在转移非法资产的嫌疑,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林某甲归案后,反洗钱主管部门再次协助公安机关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将上述账户及林 某甲掌控的其他涉案账户资金转入广东省公安厅账户,共计人民币1129.66万元。
(3)侦查发现情况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林某辛 ( 林某甲堂哥 ) 自 2010年开始从事麻黄素交易,其间共赚取利润5020万元。为清洗不法所得,林某辛进行多笔投资。2012年10月,林某甲进入林某辛以“林某丙”的名义投资成立的金某 公司 ( 主要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 任出纳,负责资金借贷的收支转账等事宜,并负责办理林某辛以“林某戊”的名义投资成立的菲某尔酒业公司、以“林某己”的名义投资成立的雅某酒业公司和以“黄某”( 林某辛妻子 ) 名义成立的运某达二手车行的银行转账业务。其间,林某甲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收转上述公司资金。在此过程中,林某甲发现多笔来路不明的巨额收转款项,意识到林某辛 仍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其事前已得知林某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 )。2014年2月,林某甲得知林某辛、林某戊、林某己等人因涉嫌毒品犯罪相继被公安机关抓 获。2014年3月,公安机关冻结了金某公司、雅某酒业公司、菲某尔酒业公司的G银行账户和林某甲的N银行、C银行账户
★案例评析
林某甲在担任林某辛为使毒资“合法化”而投资成立的金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通过在N银行、C银行、J银行、X银行、D银行、Z银行开设的多个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公司资金借贷的收支转账以及与林某辛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进行资金往来。在发现自己部分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林某甲立即将未冻结账户资金分三次转移至两个关系密切人的个人账户,企图隐匿、转移非法资金,是明显帮助犯罪分子清洗毒资的行为。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