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潘某英明知其胞弟潘某廷(涉嫌贩卖毒品罪,另案处理)从事毒品犯罪,仍应潘某廷要求将本人的银行账户A交由潘某廷,用于毒品资金往来 结算。后潘某英又应潘某廷要求,将该银行账户A予以销户,并将该账户中结余存款140.08万元转入重新办理的另一个银行账户B,并再次交由潘某廷作为毒品资 金往来使用。上述账户A共发生资金交易749笔,其中,存入484笔,存入金额1004.03万元;支出251笔,支出金额875.74万元。上述账户B共发生交易164笔,其中,存入117笔,存入金额271.47万元;支出46笔,支出金额257.08万元。经查实,以上两个账户与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另案处理)所持有的账户发生资金交易25笔,金额共计217.47万元,均属毒品交易往来资金。2017年5月12日, 福鼎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潘某英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评析
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潘某英与潘某廷系胞姐弟,平时来往频繁,双方关系融洽密切,对潘某廷家庭经济状况、职业收入较之常人应更为深入细致的了解。在案多名同村村民证人均证实潘某廷曾在村里务农,未从事高收入的其他正当生意,近年来突然一夜暴富,系从事毒品交易所致。而以潘某廷为首的贩毒犯罪团伙已被查证属实,并有贩毒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相关物证、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村民证人证言内容得到上述证据印证。潘某英应潘某廷要求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账户A,并绑定其手机号,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该账户有749笔资金交易,金额累计达1879.77万元;之后,潘某英又按潘某廷的指示,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A注销,账户余额140.08余万元转入重新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B并再次交由潘某廷使用,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该账户又发生资金交易164笔,累计金额达528.55万元。按潘某英的生活阅历、认知水平、社会关系及生活环境,结合潘某廷的职业收入、经济状况等主客观因素,足以认定潘某英主观上明知潘某廷在利用其银行账户从事毒品交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