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分子甲某让乙某在期货机构开立了期货账户,乙某开立账户后实际由甲某进行操作,甲某同时操作自身账户和乙某的账户进行利益输送,实施洗钱。期货公司在无法完全掌握期货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情况下,洗钱分子可通过实际控制多个账户进行洗钱。
【案例分析】
期货账户开设完毕后,投资者往往会通过银期转账、非现场交易方式完成期货交易。在此情形下,很难查验账户是否由他人实际控制,因此洗钱犯罪分子可通过所控制的账户实施洗钱。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陆续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实控关系账户的监管。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而对于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开户环节,应告知实际控制关系有关规则,并在客户期货交易中通过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有关规则的提醒,协助期货交易所完成实控关系的排查、管理工作,降低洗钱分子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洗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