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国犯罪分子A利用与B期货公司合作开发客户机会,成为B期货公司的居间人,犯罪分子A利用B期货公司急于开拓市场的心里,提出高昂的居间人佣金提成,随后将违法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多个账户,通过对控制账户频繁不计成本的交易,把账户内的资金逐渐转化为犯罪分子A的佣金收入,从而改变资金的性质达到洗钱的目的。
【案例分析】
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期货公司都大量吸收本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作为居间人进行客户招揽及服务,并按协议支付居间人佣金。这些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员工,只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期货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部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行为疏于管理,高额的佣金返还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途径。不同期货公司制定的关于居间人的制度会有不同,但都不应违背各期货自律机构对于居间人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居间报酬计提比例进行审核,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手续费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等情况要加强审批,尤其是来自洗钱高频地区的居间人要格外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