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洗钱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分析】
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