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期货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在某期货远月合约多次进行对敲交易,交易价差最大为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案例分析】
期货业中的对敲行为是指期货投资者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此种行为可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资金,达到掩盖和模糊资金来源的作用,因此可能会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目前,期货交易所会针对期货市场中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疑似发生对敲行为的账户将采取限制出金、调查取证的手段。同时,期货公司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告可以提高筛查出洗钱高风险的客户的概率,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运用对敲等方式进行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