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涉嫌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李华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2011年2月,他潜逃海外。2月23日,最高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2012年11月8日,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及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李华波最终也选择了回国投案自首。
【分析】巨额贪腐资金如何洗往境外?
李华波并非个人作案,和李华波一起洗钱的还有两个人:原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张庆华和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 他们通过亲属和朋友清洗贪腐所得。
【分析】洗钱手法
第一、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事由接收和转移贪污赃款。 徐国堂(徐德堂之弟)提供其妻弟的身份证给徐德堂注册成立锦绣公司,该公司既无办公场所又无实际经营交易活动,账户资金来源1770万元全部为贪污的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徐国堂在明知该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及金融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徐德堂的要求,制作假采购材料合同,虚构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事由,开出48张现金或转账支票,将其中的1678万元或提出现金,或继续划转,最终归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占有。
第二、以本人和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多个过渡账户。 徐德堂贷款客户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用其本人及借来的他人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信用社开立账户,专门用于为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所得赃款,并收取了高额手续费。
第三、多级转账,频繁倒手。 徐国堂和胡文生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利用各种人际关系,通过锦绣公司、个人账户等银行账户进行多级转账,并运用银行转账、网银转账、ATM机自助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将非法所得化整为零。
第四、大量提取现金,隐匿资金去向。 2006 年10月31日 至2010年12月21日,徐国堂、胡文生通过他人采取分散、多地、分户、分行等方式大肆提取现金上千万元,故意隐匿资金去向,逃避监管,以供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挥霍。
第五、协助资金外逃。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将贪污得来的1000多万交由胡文生转账,胡文生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及要求,利用上述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将其中的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及福建厦门的多个个人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协助李华波将资金转移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