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七大洗钱手法 七大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
2006年12月19日上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关情况。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以来,广东、上海、内蒙古、北京、辽宁、黑龙江等地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洗钱犯罪
八大典型案例疑人44名,涉案金额140多亿元人民币。
八大典型案例
在公安部19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蔡忆莲联合公布了公安部与央行公布协作配合打击洗钱犯罪八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分别是:
广东珠海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2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组织对珠海市拱北信用社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信用社客户珠海市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十分异常,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就进行了600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达16.7亿元。2005年3月,珠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此线索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间,黎某等人以提供个人好处费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在广东、浙江等地向广东省珠海市耀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吸收存款3.83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黎某等人还通过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并偷换企业的银行预留印签卡等方式,盗用浙江省东阳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在珠海市拱北信用社的存款,金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上述6家企业存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另一部分资金则被用于个人挥霍。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诉。
浙江杭州某公司等抽逃出资案
2005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当地人民银行移送的一起可疑交易线索。经查,涉案公司在各银行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为有关公司垫付注册资本验资,验资结束后抽逃出资,涉及资金超过20亿元人民币。 2005年,6家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贾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抽逃出资罪移送起诉,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北京丁某贪污受贿案
2006年3月,公安部经侦局接到一起可疑资金交易线索: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丁某及其亲属的个人账户收到从香港及巴基斯坦汇入约233万美元,并结汇约820万元人民币,随后用于购房、购车消费。经北京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调查,丁某系北京某外运公司一业务经理。2005年初香港某公司经理周某找到丁某,许诺如丁某将其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他代理,可给予丁最低2.5%的好处费,丁某遂将其公司代理的部分海外运输项目分包给该香港公司。后周某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汇给丁某。目前,丁某已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正配合检察部门对此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破获一起新加坡人在上海经营地下钱庄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等4人,并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涉案书证、物证,冻结涉案资金690万元人民币。经查,2004年以来,罗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上海租赁的住宅内从事新加坡与中国两地间的汇款及货币兑换业务,其业务范围涉及我国25个大、中城市,非法经营额达50亿元人民币。此案是上海市迄今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湖北省“4.13”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06年4月,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立案侦查。经查,发现李某(江苏江阴市某废品回收公司职员)、喻某(孝感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作案,通过设立多家公司专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分别以孝感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向江苏等20多家外省市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35份,票面额1.8亿元人民币。目前,李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正在继续办理中。
浙江宁波涉赌涉税洗钱案
2006年4月,浙江宁波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接到一起可疑交易线索,即立案调查。5至9月,先后抓获叶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冻结非法资金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经查,从2005年5月以来,上述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本人或他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巨大。其中部分外汇提供给绍兴、慈溪等地民营企业家,用于其到境外赌博。另外,经对其外汇资金来源调查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出于避税考虑,直接将低报出口货款以外汇现钞形式携带入境,或直接收取入境外商的外汇现钞货款,从上述犯罪嫌疑人手中兑换人民币后在国内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诉。
北京陈某地下钱庄案
2006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成功破获陈某等人地下钱庄案,抓获陈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赃款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冻结银行账户214个。经查,自2004年以来,分别以陈某等人为首的三个团伙在北京雅宝路等地区长期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并相互进行交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外汇黑市网络,其经营资金额达21亿元人民币。
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2006年8月,黄广锐在广西北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终审判决,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经查,1999年初至2004年8月,黄某、郑某、方某、卢某等15人分别结伙,通过海上或陆地从越南走私大量品牌香烟和柴油进入广西北海市,并销往广州、中山等地牟利,偷逃税6.5亿元。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8月,黄广锐明知黄某等人的款项是走私香烟、柴油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转入巨额走私款,并提取现款人民币1.1亿元交给他人转往黄某等人指定的香港账户。(新华)
当前七种洗钱手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说,当前国内外的洗钱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第一,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的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政府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
第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第四,通过现金的走私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的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第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第六,利用进出口的贸易进行洗钱。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的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第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为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使用支票存入资金,然后将其作为证券期货市场内受获得资金转移,有的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别轻易将证件转借他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公民应该认清洗钱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并加以防范。
韩浩指出,中国公民要特别提高反洗钱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是间接的,它主要对社会带来四种直接危害:第一,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第二,洗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第三,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金融体系的信誉;第四,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她呼吁中国公民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不要轻易地将一些证件转借给他人,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