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客户A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10 万元。客户A 最初入金5 万元,交易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万元。因客户A 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其次,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最后,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