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5月15日为“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同时也是“全国交易者保护宣传日”。为了增进广大交易者对于经济犯罪的了解,本期九州官网期货合规风控中心通过3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带您一起走进“经济犯罪”的世界!
一、什么是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6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但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恐怖活动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二、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就金融领域来说,经济犯罪多为聚众性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三、常见的经济犯罪分析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2、犯罪特点:传销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点,除此之外还往往存在入门费、拉人头、计酬方式的特点。
3、常见套路:
l 打情感牌
l 投资理财传销
l 实物销售传销
l “国家工程”传销
l 旅游传销
l 假慈善传销
l 养老传销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条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犯罪特点:本罪最大的特点在于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即犯罪分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从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常见套路:
l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l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集资诈骗罪
1、法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犯罪特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意图,既是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本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点。
3、常见套路:
l 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比如“区块链”“新政策”“新技术”“慈善项目”。
l 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比如各种推介会、发布会、现场观摩会、讲座、集体考察、颁奖会。
l 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往往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然后让你放松警惕。
l 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
四、反套路指南
九州官网期货提醒您:
人生的路很长,但没有骗子的套路长;
人生的坎很多,但没有骗子的套路多。
谨记:不听不信不上当,谁能拿我怎么样?
来源:山东高法、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人民法院案例库